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公佈《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確,用戶逾期未交清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但遇到用戶拖欠電費中止供電情形時,供電企業應提前3日通知用戶。
  送審稿規定,因新建、改建、擴建或計劃維修、檢修供電設施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於中止供電前7日在媒體上或者在公共場所發佈公告,通知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對重要用戶還應當書面通知;因供電設施臨時維修、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當前,行政執法中停電停水停煤氣的做法已經在很多地方被禁止。送審稿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要求供電企業配合行政執法停電。依法確需採取停電措施的,有權作出決定的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按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同時,供電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無故拖延送電。因電力緊缺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電力主管部門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進行停電或限電,限電序位應公告用戶;因搶修需臨時停電的,應盡可能通知居民用戶和其他用戶。
  送審稿規定,供電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更改收費標準,違者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供電企業違反條例規定,未在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範、收費項目和標準、投訴方式等內容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此,有專家建議增加處罰數額。  (原標題:欠費斷電要提前3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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